为充分发挥天津市食品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在推进学科发展、人才引育和产业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成建设任务,依据《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考核、评估,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 依托单位天津商业大学及生物技术与食品科学学院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须有重点学科支撑或领军人才领衔;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明确;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高水平创新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固定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相对独立、集中的科研用房,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科研实验条件和设施先进、完备、对外开放共享。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指导机构是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设一至两名副主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七至十一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主任由校外专家担任,每年召开会议一次,实到委员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设置食品加工制造、农产品贮藏保鲜、食品营养与安全和食品生物制造4个研究单元。
第八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给重点实验室的天津市自然基金等项目的申报指标,由重点实验室按照评审方案组织专家择优推荐申报。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每年设置3-5项开放课题,吸引校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由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评选择优立项。
第十条 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发生更名、主任变更、主要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变更或进行结构调整等重大变更时,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年底完成《天津市食品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并上报依托单位和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须在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完成市科技局定期组织的重点实验室进行的水平和合格性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