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食品生物技术以及相关产业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的自主创新,发挥市级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工作平台的作用,吸引产业界和学界到实验室来工作或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更好的促进我市食品生物领域的基础研究和产业化建设,天津市食品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室)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重点室每年公布一次《天津市食品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方向与内容作出界定,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
第三条 开放基金从重点室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研发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同时重点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章 开放课题的申请、审批
第五条 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或符合天津市科技产业发展急需,对我市经济建设具有推动作用。
第六条 申请者若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七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5月1日,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一年。实验室每年根据研究方向资助5-10项左右开放课题,平均资助强度一般为0.5-2万元/项。
第八条 课题的审定与立项
1.初审。初审工作由重点实验室组织两名专家共同进行评审,有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本实验室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资助课题数超过两项;
(4)已有同类研究或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不能到实验室工作者;
(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2.终审:在初审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归纳出评审意见,提交实验室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确定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
第九条 根据评审结果,由重点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课题获实验室资助后,课题负责人与重点室签订科研合同书。合同书经双方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并按照规定生效后,课题的立项阶段完成,开始进入实施阶段。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重点室开展研究工作,重点室指派专人按实验室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章 课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重点室设备,应按照《天津市食品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设备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外地人员获批从事课题研究的,重点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协助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课题组在研究工作中的创新和技术推广,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课题负责人必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重点室审批。经重点室同意后方能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重点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十四条 重点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重点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以及本项目相关研发对企业发展的证明资料等。重点室评审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奖励并优先考察后续相关课题的申请。向重点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5.本项目相关研发对企业发展的证明资料(如:产能、经济效益等等)
第五章 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等研究成果由重点室、研究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共享,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一般为天津市食品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结题时,项目课题组应有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外本领域的较高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或者为企业贡献的经济效益以及专利等相应证明。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天津市食品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英文名称:Supported byResearch Grant from Tianjin Key Laboratory of food-biotechnology)。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天津市食品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十九条 鼓励已获得重点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六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1.基金资助研究项目有关的业务费 (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仪器租用费、辅助人员费、资料费等);
2.实验室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护费、加工费、动力费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1.项目经费按年度划拨入实验室开放基金专有帐户,项目经费的使用由申请人负责。
2.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项目结束后的结余款应缴回重点室。
3.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重点室将终止资助,收回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第二十二条 凡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原材料、零星器材、小型仪表等,其产权归重点室,在项目研究结束后,应移交重点室。
第七章 优先原则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室优先资助在基础和应用研究中能够尽快进入国际前沿领域的高水平研究课题或有良好应用前景,能够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课题,尤其是符合天津市以及滨海新区建设的科技产业化课题。
第二十四条 为了鼓励年青人才脱颖而出,部分开放基金优先资助40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室的开放课题主要面向室外人员,为了贯彻开放、联合的指导思想,鼓励外单位的课题负责人与重点室和依托单位其他研究人员联合申请课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尽快取得高水平成果。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室鼓励课题申请者多渠道获得资助,优先考虑意义重大,有获得其它基金资助前景或者已有部分经费保障的课题。欢迎研究人员自带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课题及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工作属于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2010年9月1日